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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违规带孩子上班发生意外 夫妻俩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24-07-22 12:41:58 作者:亚洲网页888

  违规带儿子到公司上班,不料儿子发生意外溺水身亡,夫妻俩遂将公司及车间负责人告上法庭索赔。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广西天峨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木业公司)在天峨县林朵林场纳腮分场承租了100亩地,作为加工木板场地,该场地内有两个车间,一个锯板车间,另一个是齿板车间,齿板车间由个体户黄光龙作为负责人来管理。在该场地内距离齿板车间约150米处有一个约3平方米的凹坑,该凹坑是原林朵林场推平场地后,遇下雨松土下陷时自然形成的,下大雨时积水,天旱时无水。木业公司把此水坑当作消防池用,没有设防护设备。

  孟彩益在木业公司的齿板车间务工。2010年8月7日,孟彩益带自己的3岁儿子小宁到厂内上班。下午14时许,孟彩益之子到水坑旁玩,不小心跌下水坑内,被人捞起后立即送天峨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宁死后。木业公司支付了1100元慰问金等费用。

  孟彩益夫妻认为,小宁的死与木业公司的管理有直接因果关系,遂诉至天峨县法院,要求木业公司和车间负责人黄光龙赔偿赔死亡金154510元,丧葬费7074元,医疗费227元,另外的费用252元,合计162063元。

  天峨县法院审理认为:木业公司的厂房及晒板场系孟彩益的生产施工场地,并非商场等公共场所,同时木业公司规定:“严禁带小孩上班”、“厂内的小孩由监护人看管好,不得到车间内玩耍”、“非本厂人员在厂内受到意外伤害的,本厂概不负责”。该规定已用各种方式告知所有的工人和管理人员,孟彩益是明知的。孟彩益之子溺水身亡的水坑也不是木业公司所挖,是自然形成,木业公司顺便用作消防储水使用。在100多亩工厂场地内,除了两个加工厂房外,其余全部立式晒上木板,小孩在其中玩耍,也不可能被发现。木业公司的行为没有过错。孟彩益夫妻诉请木业公司承担其儿子溺水死亡的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院指出,孟彩益违反厂规,擅自带儿子到厂内上班,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是造其儿子死亡的原因,其后果应由孟彩益夫妻自行承担。孟彩益夫妻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其诉请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木业公司辩称孟彩益的儿子溺水身亡与其无因果关系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孟彩益夫妻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院认为:发生意外事故的地点是在生产车间区域内,而不是对外开放的场所。厂区对于一个三岁小孩来说,不是安全的场所,但其还是带儿子上班,且未尽看管义务,放任其到车间以外的地方玩耍,导致这一事故的发生。其次,该公司《日常工作细则》已规定:“严禁带小孩上班”等,作为本公司的职工孟彩益带小孩上班,违反了公司规定,小孩到公司车间内玩耍是公司所不允许的,故公司对其小孩在厂区内玩耍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木业公司对小孩落入水坑溺水死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其死亡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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